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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70494号“POWER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08:13关于第43170494号“POWER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16号
申请人:廖慧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70494号“POWER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1617号“POWERTEC TOOLS”商标、第18021617A号“POWERTEC TOOLS”商标、国际注册第1201760号“POWERTEC ELECTRIC”商标、国际注册第1203819号“POWER TEC TOOLS”商标、国际注册第1203820号“POWERTEC GARDEN”商标、国际注册第1243082号“POWERTEC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尘面具”等部分商品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三、六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三、六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用手套;卡钳;尺(量器);划线规(木工);测量用直角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衡量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衡量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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