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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00389号“ENER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00:49关于第49800389号“ENER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71号
申请人:深圳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00389号“ENER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99468号“UIUA ENE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在“电炊具;炉子(取暖器具);水加热器;冰箱”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3953号“GENERAL BROV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在“燃气炉;烤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加热装置;饮水机”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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