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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59089号“RAMB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58:54关于第63059089号“RAMB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04号
申请人:兰布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9089号“RAMB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字号,整体无含义,使用在“芯片卡读卡器、内存板”等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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