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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6168号“皆特生物 JJTECH B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57:08关于第67346168号“皆特生物 JJTECH BI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95号
申请人:深圳市皆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6168号“皆特生物 JJTECH 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62355号“J-TECH及图”商标、第20668350号“J.Z.TECH及图”商标、第36487743号“JDTech及图”商标、第53037510号“JD Tech”商标、第53562785号“JDTech”商标、第67324248号“JLTECH”商标、第53178551号“jtech及图”商标、第53181756号“jtech”商标、第22259394号图形商标、第23428131号“JJS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拥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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