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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58946号“浅香 QIAN XI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54:54关于第56858946号“浅香 QIAN XI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397号
申请人:广州市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兴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56858946号“浅香 QIAN X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反复不断在服装鞋帽类别申请含有“浅香”文字的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其反复不断的抢注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经我局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使用类别不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取得了良好的口碑。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店铺图片、浅香销货清单、发货清单、产品图片、店铺信息、毛衣加工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生茂
翟晶晶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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