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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13737号“卷柿 UY.KO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54:29关于第65813737号“卷柿 UY.KOK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92号
申请人:台州市由野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3737号“卷柿 UY.KO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也不缺乏显著性。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卷柿”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卷柿 UY.KOKI”指定使用在“咖啡馆;茶馆;自助餐厅;饭店;酒吧服务;备办宴席;寄宿处”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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