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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748290号“爱与幸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52:57关于第39748290号“爱与幸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0252号重审第0000004526号
申请人:爱相伴教育咨询(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30252号《关于第39748290号“爱与幸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9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45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再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二审法院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再审期间,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综上,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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