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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62646号“pico 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48:30关于第44462646号“pico 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58号
申请人:北京小鸟看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62646号“pico 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7697号“PICO”商标、第34802960号“Pic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80573号“PI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流程信息、关于申请人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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