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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38989号“正Z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45:53关于第65438989号“正Z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70号
申请人:正得(河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38989号“正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40052号“正及图”商标、第21077118号“正ZDGK及图”商标、第14058018号“正客优品 正STANDARD GUEST及图”商标、第17228140号“至正行 正及图”商标、第54376770号“ITF及图”商标、第53219944号图形商标、第64224945号“ZHENGYIXIA及图”商标、第3727687号“正正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排列布局、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任何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产品自上市以来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至本案审理之时已被驳回,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均含有汉字“正”,含义存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视觉效果、构成元素等相近,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徐晓茹
杨夏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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