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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44261号“麻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42:36关于第66144261号“麻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38号
申请人:云南杜清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4261号“麻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云南杜清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布/草/藤/麻板”系列商标,“麻板”是西南官话,指的是“铜钱有汉字的那一面”,使用在建筑材料上无任何行业关联性,更未对建筑材料的原料等特点超出一般性能的描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木材”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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