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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896666号“PX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38:53关于第31896666号“PXW”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力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翠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896666号“PX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53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2、广告图片;
3、轮胎图片、商品标签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仅显示了轮胎、纸卷夹、侧移、软包夹等商品,未显示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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