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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92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35:28关于第673892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59号
申请人:北京迈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9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36763号“EDU 及图”商标、第20836797号“教育 care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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