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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84258号“Biuttec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30:25关于第59184258号“Biuttec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23号
申请人:深圳市康斯达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源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明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9184258号“Biutte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5745067号“Biutt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42352号“Biutt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3、申请人采购合同;4、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出于合法经营的需要。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8类“”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1类“化妆用具”等商品上,与2022年11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宏睿凯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仍未商标在先权利人;
3、引证商标二于2021年12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且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焦点问题二: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本案件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的“Biutteco”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关于焦点问题五: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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