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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90460号“联丰荟 LIANFENG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29:33关于第54690460号“联丰荟 LIANFENG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30号
申请人: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90460号“联丰荟 LIANFE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6318号“联丰及图”商标、第10734299号“模壁 MODEL BUILDING及图”商标、第4968495号“恒力HENGLI及图”商标、第8560287号“星河时代 GALAXY TIMES及图”商标、第85575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构成元素、外观设计、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联丰”部分来源于申请人字号,与申请人唯一对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且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于2019年1月29日注销,若被撤销,则不会与申请商标产生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驳回复审决定、申请人荣誉证书、资质证书、专利证书、办公场所、重大活动使用图片、宣传册图片、微信公众号截图资料、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建筑施工监督;高炉的安装与修理;管道铺设和维护;室内装璜”服务上的注册在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复审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建筑;商品房建造;建筑物施工;拆除建筑物;室内装潢;装饰油漆服务;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联丰荟 LIANFENGHU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联丰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建筑;商品房建造;建筑物施工;拆除建筑物;室内装潢;装饰油漆服务;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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