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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05206号“psphotosho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26:11关于第60305206号“psphotosho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488号
申请人:奥多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龚靖虹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60305206号“psphotosho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243647号“PHOTOSHOP”商标、第 53164499号“PHOTO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573256号“PHOTO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和注册申请人具有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
2.申请人在中国子公司、经销商的信息;
3.申请人微信、微店、天猫旗舰店Adobe产品零售信息;
4.申请人的获奖及排名、最佳全球品牌排行榜及世界500强排行榜排名公证书;
5.百度新闻、新浪新闻、中国知网数字图书馆、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百度网络搜索关于“Adobe”、“奥多比”的搜索结果;
6.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的商标注册证;
7.媒体报道公证书;
8.PHOTOSHOP的证书和考试;
9.中文宣传手册及软件包装;
10.相关判决;
11.认定“美容院”等服务和“化妆品”等商品具有关联性的在先判决;
12.被申请人抢注商标信息以及他人在先商标权利的信息;
13.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整形外科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类梳洗用制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整形外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梳洗用制剂、清洁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PHOTOSHOP”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整形外科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三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行业特征区别明显,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在上述差距较大的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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