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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337581号“EM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18:38关于第15337581号“EM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教育管理策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37581号“EM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14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手册、授权书、参展照片及报道、产品报价邮件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官方网址以及其公司介绍及中译文;
2、“EMS”信息化模拟教学评估系统的产品手册及简介;
3、申请人与“搏时(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3份及中译文;
4、搏时医疗2020年产品目录;
5、国际医疗仪器设备展览会的网络报道;
6、展会照片;
7、有关医疗保健仿真系统的介绍;
8、有关产品报价的邮件沟通记录;
9、有关授权书的邮件沟通记录;
10、申请人出具的解释公司印章的信函及中译文;
11、申请人开展的线上研讨会信息列表;
12、参加申请人EMS线上研讨会的中国参会者名单;
13、申请人与快手的会话记录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3仅显示了医疗仪器设备、软件等商品,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或其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提供了本案复审复审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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