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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347719号“OT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17:17关于第10347719号“OTW”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0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燕
申请人因第10347719号“OT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99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1月13日至2022年0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旗下重要商标,注册至今,申请人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授权其中国子公司、各经销商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全部服务,持续地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地证明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在中国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简介;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3、申请人委托国内公司生产复审商标的合同;4、产品手册;5、复审商标相关检索结果。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6、申请人旗下“VANS”及复审商标介绍页;7、产品图册;8、授权许可关联公司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情况说明;9、威富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线上天猫和京东店铺有关复审商标销售数据公证书;10、2018年门店销售额审计报告公证件;11、相关销售数据公证书、销售发票;12、线下店铺进行现场公证的公证书;13、复审商标历史和推广的网页公证书;14、知名度相关网页公证书;15、线上和线下宣传和使用证据;16、微信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公证书;17、国家图书馆馆藏期刊关于申请人的“VANS”及复审商标系列商标报道的部分检索结果;18、媒体报道资料;19、“VANS”品牌及“OTW”商标百度搜索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7日在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投标报价;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商业橱窗布置;商业信息等全部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3、5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4系自制证据,且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6-19等亦非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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