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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56926号“贴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15:10关于第63456926号“贴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21号
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6926号“贴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7289号“贴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89157号“TT贴贴”商标、第11989966号“贴贴及图”商标、第62555569号“贴贴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成、含义、使用领域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公告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在类似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近似;经审理还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贴贴”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而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贴贴”与引证商标三“贴贴及图”、引证商标四“贴贴世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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