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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26979号“PEAC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12:10关于第59726979号“PEAC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481号
申请人:辽宁比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26979号“PEAC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7581号“PE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豆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2180号“平安公社 PE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豆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商品不再包括该项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徐 苗
王阳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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