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730483号“深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06:55关于第60730483号“深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542号
申请人:深圳木村三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开平市深埔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对第60730483号“深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3214032号“深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903789号“深浦 SENP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8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目前该商标在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2023年2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深浦电气有限公司,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该商标主张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深埔”虽与引证商标二的“深浦”字形极为相近,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