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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30204号“RAZ READING A-Z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05:25关于第53430204号“RAZ READING A-Z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68号
申请人:上海英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建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53430204号“RAZ READING A-Z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747172号“RA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439574号“READING A-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及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
2、相关出版物照片若干;
3、视频截图若干;
4、出版物定制销售合同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30日在第16类印刷品;书写工具等十项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2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或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RAZ READING A-Z”分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RAZ”、“READING A-Z”文字。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两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或为系列商标等,从而造成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学生读书矫正仪;护视力阅览架;书写工具三项商品以外的其余印刷品等七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印刷品等七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生读书矫正仪;护视力阅览架;书写工具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书写工具等三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学生读书矫正仪;护视力阅览架;书写工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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