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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8840号“云上海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4:00:09关于第67318840号“云上海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53号
申请人:青岛国信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8840号“云上海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与特点,指定使用在“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陪伴;旅行路线安排;旅行指南服务”服务上具有显著识别性。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05679号“云上天堂”商标、第59912057号“云上天堂”商标、第54075853号“云上九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含义上区别显著,视觉效果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陪伴;旅行路线安排;旅行指南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及可予以注册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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