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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73497号“DS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57:52关于第64673497号“DS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482号
申请人:美国体育授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3497号“DS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体育运动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0863号“DSG”商标、第54211792号“DS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三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9741号“DAIWA SPORTS GALLERY FISHING&GOLF D.S.G及图”商标、第7827842号“DSC DIAMOND SERVICE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企业信息、商标流程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体育运动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商品不再包括该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雷蕾
王阳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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