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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9391号“APA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51:26关于第64279391号“APA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530号
申请人:阿帕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9391号“APA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95635号“APA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计算机键盘;条形码读出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收银机;衡器;自动售票机;自动广告机”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收银机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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