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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107557号“TRANS•PE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49:44关于第8107557号“TRANS•PE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8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皮阿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瑞派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07557号“TRANS•PE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510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期间真实实际使用,且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持续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项目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获奖情况、相关报道及照片;2、官网页面及实际产品图片;3、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4、销售合同及发票;5、展会照片;6、相关新闻报道;7、介绍视频、参会照片;8、宣传手册及发票;9、注册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TRANS•PET”是以产品的型号出现的,并未作为复审商标使用,用以指示商品来源。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X光器械等商品上。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13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销售合同及发票,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动物全数字PET产品,且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加之证据1、2、5、6、7、8、9的获奖情况、相关报道及照片、官网页面及实际产品图片、展会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动物全数字PET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动物全数字PET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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