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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02037号“旺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48:42关于第702037号“旺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2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家富
委托代理人:福建奕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2037号“旺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273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食用油”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合法注册并持续使用的商标,且经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商标许可使用及相关授权维权声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提供了商标信息档案及一份许可使用声明,其中授权许可使用声明为企业自制材料,真实性难以辨认,且声明书中并未标注具体商标注册号、类别、商标名称、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不能认同是对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声明。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申请人积极将复审商标展开授权,对复审商标在食用油部分商品上进行了客观、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并未怠于使用复审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食用油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3年4月16日在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199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4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仅可证明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情况,且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该证据形成时间亦不在指定期间内,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食用油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在核定的“食用油”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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