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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76268号“STAPLE PIGE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43:49关于第65776268号“STAPLE PIGE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94号
申请人:哥伦比代库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76268号“STAPLE PIGE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已获得商标专用权并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STAPLE PIGEON”、“STAPLE及图”、图形的延续注册,系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其延续和继承了上述在先品牌的市场格局和主要受众群体,承继其在行业领域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0079号“鸽牌 PIGEON及图”商标、第3682056号“PIGEON”商标、第4506230号“鸽牌 PIGEON及图”商标、第6336582号“Pigeon及图”商标、第12126155号“Pige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不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指定项目从内容、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四、五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三已在撤三程序中被裁定撤销,为无效状态,已不再阻碍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四、五的撤销申请书首页及流程状态、引证商标一、三的撤销公告页、部分杂志宣传页、报刊报道、部分网络报道、百度搜索“STAPLE PIGEON”搜索结果页、展销会邀请信、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关于延续性注册的在先判决、在先驳回复审决定、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相关公司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不予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户外广告;广告传播;直接邮件广告;样品散发;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广告空间出租;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维持,在寻找赞助服务上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广告;样品散发;直接邮件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空间出租;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维持,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PIGEON”、引证商标四“pigeon及图”、引证商标五“pigeon及图”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的相区分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商业信息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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