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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17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42:45关于第669217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94号
申请人:广州市诺默诺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1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信息、实物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33类“果酒”等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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