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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64437号“鼎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41:35关于第63164437号“鼎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08号
申请人:鼎道智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64437号“鼎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4788号商标、第9761558号商标、第628412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顾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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