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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36368号“凯特”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37:54关于第59736368号“凯特”商标
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386号
申请人:四川冬春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736368号“凯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我局国知商标审撤字【2022】29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凯特”为芒果品种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芒果上缺乏显著性,使用在芒果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将多个芒果品种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抢占公共资源,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宣告第59736368号“凯特”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已有其他主体成功注册“凯特”商标,故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其他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6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玉米;鲜花;活鸡;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新鲜芒果;新鲜苹果芒;水果种子;酿酒麦芽”商品上;
2、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36件商标,其中包括“凯特芒”、“金煌”、“金百花”、“高乐密”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凯特”为芒果品种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芒果上缺乏显著性,使用在芒果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复审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凯特芒”、“金煌”、“金百花”、“高乐密”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其他芒果品种名称相同或近似。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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