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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4251号“喜马拉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35:52关于第66794251号“喜马拉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52号
申请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4251号“喜马拉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了第65626855号“喜马拉雅极限越野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中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中博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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