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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21508号“神奇滑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30:53关于第65921508号“神奇滑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919号
申请人:广州热浪极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1508号“神奇滑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56524964号“神奇游戏屋及图”商标、第17681571号“神奇百货”商标、第30519492号“神奇衣柜”商标、第16528593号“神奇校车”商标、第893156号“神奇”商标、第1577109号“神奇SHENQI及图”商标、第63704146号“神奇点心店”商标、第64032275号“神奇跳绳”商标、第65231869号“神奇幼儿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其中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八、九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利,不再构成申请人获得权利的在先障碍。三、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未实际经营或使用引证商标二。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至九经我局作出已生效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神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板;电动滑板车(玩具);滑板运动用护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玩具;护胫(体育用品);体育活动器械;运动用护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仅代表该公司暂时不再具有经营其营业执照所标示项目范围的资格,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仍享有其合法拥有的商标权利。
引证商标二实际是否使用于市场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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