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042534号“Royal Quality Lat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21:16关于第67042534号“Royal Quality Lat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02号
申请人:南通凯特之家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2534号“Royal Quality La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95217号商标、第538357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申请商标并未对指定商品进行原料和品质上的描述,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Royal Quality Latex”构成,可译为“皇家质量的乳胶”,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