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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1328号“KAIZM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20:29关于第66541328号“KAIZM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805号
申请人:阿尔拜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宝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1328号“KAIZM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4078号“凯之美特 KAI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10773号“T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7084号“卡依之 KAI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KAIZMED”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部分“KAIMED”、引证商标三的外文部分“KAIZ”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弹性绷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腹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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