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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2009号“芭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17:00关于第5312009号“芭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36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汇博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先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5312009号“芭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148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148号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天猫/京东店铺、商品信息、用户评价、网上代理销售协议及发票、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报关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医用凝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在“1.膏剂;2.化学药物制剂;3.医用凝胶;4.治疗烧伤制剂;5.贴剂;6.搽剂;7.护肤药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医用敷料;2.医用胶布;3.外科敷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此前的调查中,未发现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膏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凝胶;治疗烧伤制剂;贴剂;搽剂;护肤药剂商品上有效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膏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凝胶;治疗烧伤制剂;贴剂;搽剂;护肤药剂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持续的商业性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官网网页、产品册、台历、产品照片;
2、产品授权书;
3、京东、天猫旗舰店销售网页;
4、销售协议、发票、相关主体企业信息;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广告审查表;
6、进口货物报关单、新冠病毒临床检验报告单;
7、参展照片。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凝胶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9年8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是否在第5类膏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凝胶;治疗烧伤制剂;贴剂;搽剂;护肤药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表明其确认Kelo-cote硅凝胶15克/管、Kelo-cote硅凝胶6克/管、Kelo-cote硅凝胶60克/管、Kelo-cote100毫升喷剂商品由上海康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经销、出售、展示、陈列、推销和推广。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表明,上海康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设芭克天猫旗舰店,指定期间内,对芭克硅凝胶商品进行了销售;指定期间内,上海康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起昕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华韩奇致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成都松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芭克硅胶软膏、喷剂商品的销售协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表明,指定期间内,其芭克硅胶软膏广告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表明,指定期间内,其出口至中国的芭克硅胶软膏商品的样本的新冠病毒临床检验为阴性。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显示有“芭克”商标及硅凝胶商品的证据1产品实物照片等及证据7参展照片,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在硅凝胶软膏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膏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凝胶;治疗烧伤制剂;贴剂;搽剂;护肤药剂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硅凝胶软膏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膏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凝胶;治疗烧伤制剂;贴剂;搽剂;护肤药剂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膏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凝胶;治疗烧伤制剂;贴剂;搽剂;护肤药剂商品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膏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凝胶;治疗烧伤制剂;贴剂;搽剂;护肤药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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