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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13418号“不老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09:28关于第48813418号“不老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178号
申请人:重庆阿依达太极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松台玲玲广告设计服务部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8813418号“不老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短期内注册大量商标,并将名下绝大部分已注册公告的商标挂牌出售。可见被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非法牟利的主观恶意并客观实施了销售商标的行为。此外,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申请人及其他主体知名商标的恶意,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一贯恶意,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二、申请人生产经营饮用天然水等商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不老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732598号“不老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名下商标清单;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恶意识别报告;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名下商标售卖情况;4、被申请人复制模仿他人品牌详情介绍;5、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6、“不老泉”品牌水产品经销协议、采购合同;7、“不老泉”品牌水产品网络店铺页面;8、“不老泉”品牌水产品报刊广告页面、户外广告照片;9、“不老泉”品牌水产品荣誉奖项;10、在先案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杀虫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先在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包括“鹿港小镇”、“麻辣亮亮”、“酷巴兔”、“花木汐”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争议商标或与争议商标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从而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首先,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商标完全相同。其次,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包括“鹿港小镇”、“麻辣亮亮”、“酷巴兔”、“花木汐”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在案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证据材料,亦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本案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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