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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60383号“MILK PUF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3:01:32关于第63460383号“MILK PUF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916号
申请人:卡维尔发行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0383号“MILK PU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商标整体并无固定、特定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英文“MILK PUFF”构成,使用在指定的电子香烟烟液等复审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抽牛奶味道的烟”,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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