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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278553号“IDO99”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56:55关于第10278553号“IDO99”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誓言久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光华世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78553号“IDO99”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02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申请人一直积极的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2019年北京、上海婚博会的广告协议、发票、图片;2、2019-2020年日本签订的广告协议;3、2019-2022年部分展会图片;4、2018-2022年部分网络图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复印件):5、微博截图、官网截图、小红书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于2015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组织安排婚庆活动;婚庆主持(司仪);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摄影;节目制作;娱乐;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03月0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证据3、4、5均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的服务合同、发票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证明力度较弱。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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