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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10481号“益童智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56:14关于第62610481号“益童智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36号
申请人:厦门蓝悦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知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0481号“益童智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94604号“益童英语”商标、第52273816号“益童乐园”商标、第58573191号“益童乐园”商标、第18416291号“益童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益童智玩”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益童智玩”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益童英语”中均含文字“益童”,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益童智玩”与引证商标二、三“益童乐园”中均含文字“益童”,商标整体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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