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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91971号“迷幻豌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54:07关于第48591971号“迷幻豌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51号
申请人: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盈柯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48591971号“迷幻豌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豌豆荚”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560430号“豌豆荚”商标、第13516793号“豌豆币”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40156942号“豌豆荚及图”商标、第44395829号“豌豆荚哔哔”商标、第44391481号“豌豆哔哔”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豌豆荚”百度百科等互联网检索截屏;
2、在先案例裁定书;
3、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
4、申请人及其“豌豆荚”系列商标的使用、宣传、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2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4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娱乐信息、音乐制作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3月28日至2031年3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培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培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未获准注册,亦未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仅由文字“迷幻豌豆”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文字“豌豆”,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娱乐信息、音乐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娱乐服务、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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