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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10921号“oh,lolly d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50:45关于第61110921号“oh,lolly d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125号
申请人:拉莉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0921号“oh,lolly 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73078号“ohlollyday”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 静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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