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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293001号“汪汪队任务WANGWANGDUIRENW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48:13关于第34293001号“汪汪队任务WANGWANGDUIRENWU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15号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良蒙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34293001号“汪汪队任务WANGWANGDUIRENW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211676号“汪汪队立大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儿童娱乐公司,《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是申请人创作的畅销动画剧,“汪汪队立大功”为中文剧名,“汪汪队”即为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对该知名动画剧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抢注了其他知名品牌,大量囤积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的简介、节目授权合同;
2、相关权利声明、关系声明;
3、《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的中国代理商授权合同、视频网站播放页面;
4、网络店铺部分页面截图等材料;
5、相关媒体报道;
6、网络搜索结果;
7、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8、其他案件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维权情况;
9、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件;
10、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被抄袭品牌相关介绍等;
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8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猫扑佬鼠MAOPULAOSHU及图”、“大眼哪吒DAYANNEZHA及图”、“黄鸭宝呗HUANGYABABY及图”、“动画乐迪DONGHUALEDI”、“雷梅恋LEIMEILIAN”、“廸澳尔DIAOER”、“瑟写SEXIE”、“束保罗SHUBAOLUO”、“普咖达PUKADA”、“三亚草SANYACAO”等146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其对该知名动画剧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文学艺术作品、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某种标示性的名称、姓名等确实会使上述作品或名称的拥有者通过作品、姓名等取得声誉、信誉、知名度等,拥有者通过将上述的声誉、信誉、知名度等与商品或服务的结合进行商业性的使用而实现经济利益。因此,上述作品或名称通过商业化使用,能够给拥有者带来相应的利益,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申请人为一家儿童娱乐公司,申请人出品的动画片《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狗狗巡逻队》是一部学龄前儿童教育动画片,经过广泛播放,在我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知名的动画剧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该知名动画片名称“汪汪队立大功”的文字构成较为相近,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基于动画剧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的交易机会,必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基于动画剧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汪汪队立大功”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猫扑佬鼠MAOPULAOSHU及图”、“大眼哪吒DAYANNEZHA及图”、“黄鸭宝呗HUANGYABABY及图”、“动画乐迪DONGHUALEDI”、“雷梅恋LEIMEILIAN”、“廸澳尔DIAOER”、“瑟写SEXIE”、“束保罗SHUBAOLUO”、“普咖达PUKADA”、“三亚草SANYACAO”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上述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具有牟取非法利益及恶意囤积商标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中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但该条款系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中并无相对应调整内容,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项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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