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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693864号“港添好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45:55关于第25693864号“港添好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4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岳晓菲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姣风
申请人因第25693864号“港添好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64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64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4月06日至2022年04月05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河南三餐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有效、属实,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餐厅照片;3、餐饮发票。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多祺(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21日经核准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获准注册,2019年10月6日经核准转让给忠邦餐饮管理(上海)有效公司,2020年8月20日经核准转让给岳晓菲,即申请人。专用期至2028年8月20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与河南三餐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于2021年4月3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间内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的餐厅照片等为申请人自制证据,且缺乏时间要素。证据3虽然形成于本案三年期间内,但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是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4月06日至2022年04月05日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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