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5506930号“友全农业 YOUQUAN AGRICULTU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36:35关于第35506930号“友全农业 YOUQUAN
AGRICULTU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510号
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光山县友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35506930号“友全农业 YOUQUAN AGRICULTU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42859号“全友QUANYOU及图”商标、第5142918号“全友QUANU”商标、第14549150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1993755号“全友 QUAN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23659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三、申请人“全友”商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驰名商标承诺函、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历史沿革;
3、关于认定“全友QUANYO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4、相关判决及裁定;
5、 1996-2015年申请人所获资质及荣誉证明;
6、 审计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四、五的复制、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2019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辣椒(植物);活动物;活鱼;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新鲜花生”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坚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桌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花生、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坚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争议商标在新鲜花生、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花生、新鲜水果、新鲜蔬菜三项商品上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其余七项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进行审理。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主张赖以知名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即使引证商标四、五具有一定知名度也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指向其“全友”商标在家具等商品上的使用,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全友”字号在谷(谷类)等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领域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全友”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提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新鲜花生、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