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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860873号“燃石网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33:19关于第26860873号“燃石网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49号
申请人:广州燃石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亳州百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26860873号“燃石网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984855号和第16984599号“燃石医学”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燃石”和“燃石医学”等系列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抢注。三、被申请人大量抢注并囤积商标且公开兜售,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公司官网介绍、新闻报道、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燃石医学的成果与所获荣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售卖商标的网页信息、相关裁定书与判决书等光盘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现均已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辅助、医药咨询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或受让了1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争议商标以及“本草心经”“UKS”等商标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售,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医药咨询”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或类似商品行业中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号或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志本身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四、根据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将部分商标在商标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售卖的行为已然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被申请人并未对此种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我局有理由推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并以此谋取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五、“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是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新增内容,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并无相关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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