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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4811号“朗固光固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27:51关于第67964811号“朗固光固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10号
申请人:赣州朗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4811号“朗固光固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7687800号“朗固Langgu”商标、第25887792号“固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纸巾;笔记本”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海报”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有“光固化”,易被识别为关于环境保护的绿色技术,申请商标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制作商品的技术或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特定含义,从而消减了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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