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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21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27:05关于第643621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18号
申请人:深圳市景创科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2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28348号图形商标、第22487411号“传库 chuanku.net及图”商标、第6498213号、第53987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外观、构图、着色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了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流程信息;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流程信息。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23期、第1827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蓝牙耳机、虚拟现实游戏用耳机、婴儿监控器、耳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蓝牙耳机、虚拟现实游戏用耳机、婴儿监控器、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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