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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27434号“迪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23:09关于第64227434号“迪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02号
申请人: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7434号“迪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2160号“智迪”商标、第27104669号“智迪 ZH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张贴广告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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