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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71470号“环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20:40关于第12071470号“环康”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昌江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71470号“环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82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其在2019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药品注册证、批生产记录、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出库单等证据中仅产品照片等自制性证据中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环康”牌麦迪霉素片一直在零售或批发,从未间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公司情况简介:
2. “环康”牌麦迪霉素片产品实物展示图;
3. 药品注册证、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
4. 药最网上麦迪霉素片的产品信息;
5. 生产及包装记录节选;
6. 包装合同及发票;
7. 销售合同及发票;
8. 出库记录单。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内容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注册,2014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为申请人与武汉市祥和盛包装印刷厂签订的环康麦迪霉素片小彩盒和说明书买卖合同,证据7中的麦迪霉素片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了麦迪霉素片产品。上述证据由证据1-5佐证,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药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与其相类似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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