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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101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19:07关于第611101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74714号重审第0000004641号
申请人:东莞东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74714号《关于第611101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76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注册号:33661952)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被告决定撤销在第35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被告已于2023年5月13日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后,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已不复存在,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上述事实变更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故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故其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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